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債 務 人 王德麟代 理 人 鄧思文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王德麟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65 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5 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105 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165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64頁;本院卷第110 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36萬元,清償成數為11.2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有78年裕隆出廠之汽車乙
輛,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30 號卷,下稱北院卷,第9 頁)附卷可參。惟上開汽車出廠迄今近30年,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償。而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84萬3,600 元扣除必要支出61萬1,160 元後尚餘23萬2,440 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6萬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任職文(勝)境通運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乙
職,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 萬3,300 元,有第三人勝境通運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給付證明(見本院卷第111 頁)等為證,尚非無據。
㈢佐諸第三人文境通運有限公司出具之說明(見北院卷第17頁
),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之員工宿舍。核以108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 萬6,580 元之1.2 倍為1 萬9,
896 元【計算式:16,580×1.2 =19,896】,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認債務人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而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扣除個人生活費1 萬9,896 元後之餘額為7,379 元【計算式:27,275-19,896=7,379 】,係扶養母親之費用。
參以債務人母親王領群部分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家族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身心障礙鑑定類別向度編碼對照(見北院卷第21頁;聲請卷第19頁、第79-2至79-3頁、第109 至114 頁)等資料,可知王領群年近90歲,育有4 名子女,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1 或整體視力效率低於20% ,無所得亦無財產,堪認王領群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且斟酌其身體狀況,債務人陳報每月其生活費(含醫療費等)約2 萬2,136 元,由其中1 女兒照顧其生活,其餘子女支付生活費用等語,堪信為真實。是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7,379 元【計算式:22,136×/3=7,379 】,堪認適當。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3,300 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 萬7,275 元後之餘額為6,025 元【計算式:33,300-27,275=6,025 】。而債務人以每月5,000 元為清償金額,雖非將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然業將餘額逾8 成數額【計算式:6,025 ×80%=4,820 】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320 萬831 元。 ││4.清償總金額:36萬元。 ││5.總清償比例:11.25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1,605 │737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574 │92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9,121 │655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1,971 │2,315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123 │366 │├──┼─────────────────┼─────┼───────┤│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3,464 │380 │├──┼─────────────────┼─────┼───────┤│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46,810 │385 │├──┼─────────────────┼─────┼───────┤│ 8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7,301 │11 ││ │(受讓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487 │38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375 │21 │├──┼─────────────────┼─────┼───────┤│ │合 計 │3,200,831 │5,00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