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本件債務人孫德文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選任管理人應予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孫德文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6次公開拍賣後拍定,並完成通知優先承買、通知繳款及製作拍定證明書、塗銷限制登記等事宜,此有管理人107年度士清算字第8號卷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