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管理人 黃正琪律師債 務 人 崔敏蓉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0,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崔敏蓉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不動產之執行事宜,爰斟酌管理人代為聲請執行訴訟救助、自臺北至拍賣不動產所在地高雄六龜導往,並於地政、戶政事務所來回申請文件並代墊費用,衡量本件清算執行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花費之時間、交通費用、墊支戶政、地政、郵資等財團費用合計新臺幣7,171元、聲請執行之債務人所有五筆應有部分不動產經四次拍賣業已拍定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不含執行費、代墊等財團費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