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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債 務 人 鍾敏燕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變更部分財產之處分方法,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如附表編號第1、4、5號所示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574,557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鍾敏燕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10 月3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4至5頁)。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編號第1至7號所示之財產,惟經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月5日以(111)三法字第0033號函通知本院債務人名下000000000000號保單尚有生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可領取,因該筆保險金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亦屬清算財團財產,並於111年6月22日公告更正資產表,有卷附本院公告之更正資產表為憑。

三、本件附表編號第1至7號之財產,前於110年7月5日已為處分方法之裁定,除編號6之保單因無解約金,裁定返還債務人外,其餘第1至5號及第7號保單,均裁定以「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後,將保單解約金於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債權人」為處分方法。惟債務人於111年4月22日陳報願意就編號1、4、5號保單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前開3筆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相當該3筆保單之預估解約金總額574,557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另附表編號第2、3、7號保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已將解約金解繳到院,而編號第8號之生存保險金35萬元,本院業已通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款到院,由本院分配給債權人,併予敘明。

四、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前已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保單號碼 要保人 原處分方法 變更處分方法 備 註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鍾敏燕 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後,將保單解約金於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債權人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102,956元以代保單解約 債務人已提出現款 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鍾敏燕 同上 保險公司已將解約金30,647元解繳到院 3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鍾敏燕 同上 保險公司已將解約金655,201元解繳到院 4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鍾敏燕 同上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456,026元以代保單解約 債務人已提出現款 5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鍾敏燕 同上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15,575元以代保單解約 債務人已提出現款 6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鍾敏燕 返還債務人 7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 鍾敏燕 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後,將保單解約金於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債權人 保險公司已將解約金6,242元解繳到院 8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生存保險金35萬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鍾敏燕 已通知保險公司將款項解繳到院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