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麗雅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瑞雄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麗雅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瑞雄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