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丁青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周轉困難,實無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 司執助讓字第340 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北簡字第4718號、4161號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北簡字第3011號宣示判決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司執助莊字第615 、70
0 號執行命令、本院107 司執慎字第24778 號、第27910 號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司執助慎字第2637號函,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上開請求除提出上揭簡易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執行命令及院函外,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証據以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確無資力,且本件抗告聲請費用僅新臺幣(下同)1,000 元,而聲請人106 年度財產總額共808 萬236 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顯見聲請人具有一定程度之資力,應可維持生活基本開銷並有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之可能,難認聲請人已處於無資力之狀態,並已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之事實為釋明,是以,本件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