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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消債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沛瑤即李文娟代 理 人 趙君宜律師(法扶律師)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一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第八十七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107 年6月9日發生車禍,需開刀治療並復健,因此無法工作,履行更生方案恐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 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0年3月30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4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債務人於國防醫學院之診斷證明書為憑,堪信屬實。故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