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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文良人相 對 人 施敏娟

莊理榮相 對 人 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伯雄人上列當事人間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七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三六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七二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如附表所示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叁紙,准以新臺幣叁佰萬元或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236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72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前開提存物即將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附表:

┌──┬───────┬───────────┐│編號│面額(新臺幣)│ 存 單 號 碼 │├──┼───────┼───────────┤│ 1 │100 萬元 │ UC 0000000-0 │├──┼───────┼───────────┤│ 2 │100 萬元 │ UC 0000000-0 │├──┼───────┼───────────┤│ 3 │100 萬元 │ UC 0000000-0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