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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魏凱均法定代理人 徐金蓉相 對 人 劉李湘勇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三一○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處分執行,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