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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81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林金樹相 對 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慶圖人上列當事人就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大眾銀行前遵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748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4 期債票為擔保,並經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債票將屆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