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蔣明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劉文龍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劉文龍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業經支出訴訟費用,待一併請求假執行,為此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影本,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判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該案尚未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應由何人負擔,該訴訟費用之裁判既未確定,即尚無執行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