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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聲請進行清算
裁判日期: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