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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相 對 人 胤觀國際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李基益律師(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為胤觀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公司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1條第1 項第4 款、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

11 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胤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胤觀公司)因唯一董事及股東陳胤捷於民國105 年4 月30日死亡,構成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 項第4 款公司解散事由,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且其法定繼承人李玉嬌於106 年5 月25日死亡,無其他繼承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得以代表公司,又胤觀公司迄今尚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聲請人為執行職務,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胤觀公司之唯一董事陳胤捷於105 年4 月30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李玉嬌亦於106 年5 月25日死亡,無其他繼承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得以代表公司,胤觀公司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死亡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與戶籍謄本、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函、胤觀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欠稅查詢情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37頁、第7 頁),則聲請人以胤觀公司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胤觀公司之清算人,於法固無不合。惟就聲請人建議以專業之會計師或律師為選派對象部分,經本院依聲請人願意預納之費用2 萬元詢問財團法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有無意願擔任清算人,該會於107 年11月8 日以北市會字第1070405號函回覆均無會員有意願擔任(本院卷第59頁)。聲請人提出李基益律師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11月23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10709100852 號函在卷(本院卷第62頁第63頁)。本院審酌李基益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派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