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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 劉郁純會計師相 對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上列當事人間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派任相對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收受貴院107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因受查公司無法預付檢查人約定之報酬,致報酬必須後付,而目前時序進入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忙季,人力吃緊,故無法擔任本件檢查人,請求准予解任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關係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以106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104年度至105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以其人力、時間、報酬等因素,而無法勝任本項工作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