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號聲 報 人 帆昇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吳西源律師上列聲報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七年度司字第六號以民國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士院彩民國一○七年度司字第六號函准相對人清算完結之核備,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公司經聲報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後,如有事實足認清算尚未完結,法院自應裁定撤銷核備。

二、經查:㈠本件相對人帆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帆昇公司)因積欠民國

104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於105 年2 月8日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帆昇公司復無其他董事、股東或經理人可擔任清算人或決議選任清算人,致無法送達稅額繳款書,第三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遂依公司法第11

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本院則以106 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選派吳西源律師為帆昇公司之清算人,嗣經清算人向本院聲報帆昇公司清算完結,並由本院以107 年1月18日士院彩民國107 年度司字第6 號函准予核備清算完結(下稱系爭核備)等情,有卷附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及系爭核備函可稽,且經本院調閱106 年度司字第15號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然因截至107 年1 月18日以前,帆昇公司仍未完成解散登記

或經廢止公司登記,而與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規定未符,清算人於107 年3 月1 日向臺北市政府遞件辦理解散登記,經臺北市政府以107 年4 月10日府產業商字第10746796

910 號函廢止帆昇公司之公司登記,清算人復具狀請求本院函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有關帆昇公司清算完結一事等情,亦有卷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7 年3 月14日書函、臺北市政府

107 年3 月9 日函、108 年6 月18日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帆昇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可稽,足認帆昇公司於本院系爭核備作成時,清算尚未完結,揆之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撤銷系爭核備,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