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勞執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31號聲 請 人 林蒼嶽代 理 人 陳名震相 對 人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70543)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零參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民國106年5月及同年6月間之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107年11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為上揭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在案,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方案所載之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如上二所載之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 107年11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相對人迄未履行,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榮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