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廷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零貳元(計算式:30,042+10,560=40,602),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元。又本件上訴關於給付服務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