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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王威智訴訟代理人 楊翕翶律師複代理人 徐如昇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叁仟捌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叁仟捌佰零肆元或同面額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