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1號上 訴 人 楊文良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2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8,429 元,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