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 告 徐強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被 告 徐亞寧訴訟代理人 宋文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蔚菁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