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原 告 胡婉群被 告 胡聖宗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分割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37條及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66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