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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家陸許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聲 請 人 賴建河相 對 人 周奎蘭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2016)湘0405民初621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大陸地區人民周奎蘭(女、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雙方婚姻關係業經大陸地區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16年12月8 日以(2016)湘0405民初621 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確定,並經湖南省衡陽市衡洲公證處公證在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2016)湘0405民初621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湖南省衡陽市衡洲公證處(2018)湘衡州證字第635 、636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 )核字第074971、074972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又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且上開判決係以「本院認為,原、被告由於婚前了解不夠深入,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分居兩地,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離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對原告項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為由,准予判決離婚,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綜上,揆諸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系爭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