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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雅娟代 理 人 郭和連相 對 人 黃胤峯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家陸許字第43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融民初字第1606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雅娟為大陸地區人民,前於西元2005年4 月6 日與相對人黃胤峯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兩造婚後,相對人旋即返臺,久無音訊,聲請人遂提出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於西元2006年10月16日以(2006)融民初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該判決嗣於西元0000年0 月0 日生效,並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在案,爰請求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結婚登記審理處理表、該案判決書、該案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等在卷為證,並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足認為實。經衡酌相對人於該案業經合法送達,雖未到庭辯論,其訴訟權業獲保障,又系爭大陸地區判決係以:「原告陳雅娟與被告黃胤峯缺乏婚姻感情基礎,草率登記結婚。婚後被告黃胤峯即返回臺灣,且雙方現已失去音訊,夫妻關係事實上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陳雅娟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被告黃胤峯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應訴,依法缺席判決。」等語為理由,因而判准兩造離婚,經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定之離婚原因相符,亦未見有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綜上,揆諸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系爭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