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家陸許字第3 號聲 請 人 李金花代 理 人 施柏存相 對 人 陳元松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2015)融民初字第5527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陸地區人民李金花(女、西元0000年0 月0 日生)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雙方婚姻關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2015)融民初字第5527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確定,並經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在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2015)融民初字第5527號民事判決、離婚證明書、委托書,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2017)閩融證民字第14331 、14332 、15483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 )中核字第036781、036786、036777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又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且上開判決係以「原、被告婚姻基礎差,草率登記結婚。婚後長期分居生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依法准予離婚。」為由,准予判決離婚,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