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11號原 告 高子惇被 告 余沛婕訴訟代理人 余育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