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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黃輝珍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次」及「修正後條文」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召開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教育部107 年4 月26日臺高教(三)字第1070049009號函、相對人第8 屆第7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次」及「修正後條文」欄第4-8 、12、14條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教育部臺高教(三)字第1070049009號函同意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准許。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次」及「修正後條文」欄第1-3 、9-11、13、15、16條部分,僅係相對人設立之依據及定名、會址、宗旨及業務範圍、基金數及捐助人、業務推展、業務限制、變更規定、未盡事宜依法令規定、施行日等規定,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附表:

┌───┬──────────┬────┬──────────┐│修正前│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修正後條文 ││條次 │ │次 │ │├───┼──────────┼────┼──────────┤│第1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第1條 │本法人依照民法暨學術││ │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組織││ │」。(TAIWAN │ │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RESEARCH INSTITUTE,│ │台灣綜合研究院」,英││ │簡稱TRI)。 │ │文為TAIWAN ││ │ │ │RESEARCHINSTITUE,簡││ │ │ │稱TRI。(以下簡稱本 ││ │ │ │法人)。 │├───┼──────────┼────┼──────────┤│第2條 │本財團法人設址於台北│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址於新││ │縣○○鎮○○○路○段│ │北市○○區○○○路二││ │二十七號二十九樓,必│ │段二十七號二十九樓,││ │要時得在國內外適當地│ │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 │點設置分支機構。 │ │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 │ │ │適當地點設置分支機構││ │ │ │。 │├───┼──────────┼────┼──────────┤│第3條 │本財團法人以問題解決│第3條 │本法人以問題解決導向││ │導向之方式,結合各領│ │之方式,結合各領域專││ │域專家學者之智慧,進│ │家學者之智慧,進行與││ │行與政治、財政、經濟│ │政治、財政、經濟、企││ │、企業管理、社會、文│ │業管理、社會、文化、││ │化、科技等相關的各項│ │科技等相關的各項綜合││ │綜合學術議題之研究,│ │學術議題之研究,提供││ │提供政府制訂政策之參│ │政府制訂政策之參考,││ │考,並加強全球華人及│ │並加強全球華人及海峽││ │海峽兩岸文化及科技之│ │兩岸文化及科技之交流││ │交流為目的。 │ │為目的。 ││ │包括下列事項: │ │包括下列事項: ││ │一、與政治、財政、經│ │一、與政治、財政、經││ │ 濟、企業管理、社│ │ 濟、企業管理、社││ │ 會、文化、科技等│ │ 會、文化、科技等││ │ 有關之各項綜合研│ │ 有關之各項綜合研││ │ 究。 │ │ 究。 ││ │二、有關學術講座之設│ │二、有關學術講座之設││ │ 置。 │ │ 置。 ││ │三、有關學術譯著之獎│ │三、有關學術譯著之獎││ │ 助。 │ │ 助。 ││ │四、有關專題研究之獎│ │四、有關專題研究之獎││ │ 助。 │ │ 助。 ││ │五、有關各項綜合研究│ │五、有關各項綜合研究││ │ 人才之培訓及出國│ │ 人才之培訓及出國││ │ 深造之獎助。 │ │ 深造之獎助。 ││ │六、其他有關之各項綜│ │六、其他有關之各項綜││ │ 合研究事宜。 │ │ 合研究事宜。 │├───┼──────────┼────┼──────────┤│第4條 │本財團法人置董事為九│第4條 │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九││ │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 │至十三人組成,並為奇││ │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遴│ │數。 ││ │選適當人員,報經主管│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 │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聘│ │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 │任之。 │ │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 │ │ │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但得酌支交通費。 │├───┼──────────┼────┼──────────┤│第5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5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管理之││ │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董事會職權如下: ││ │ 。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 │二、院長及副院長之選│ │ 及運用。 ││ │ 聘及解聘。 │ │二、不動產之處理、設││ │三、院務計畫及報告之│ │ 定負擔、購置或出││ │ 審核。 │ │ 租。 ││ │四、研究院預算及決算│ │三、業務計畫及工作報││ │ 事項。 │ │ 告之審核及推行。││ │五、研究院組織規程及│ │四、本法人內部組織編││ │ 各項辦理細則制定│ │ 制及各項辦事規程││ │ 及修訂事項。 │ │ 之制定、修訂及管││ │六、法人財產之保管事│ │ 理。 ││ │ 項。 │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 │七、法人財產及其孳息│ │ 有關辦法之訂定。││ │ 運用事項。 │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 │八、其他有關法人及研│ │ 算之審定。 ││ │ 究院之事項。 │ │七、董事之改選(聘)││ │ │ │ 及解聘。 ││ │ │ │八、本法人所屬院長、││ │ │ │ 副院長及一級單位││ │ │ │ 主管之選聘及解聘││ │ │ │ 。 ││ │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 │ │ │ 議或決議。 │├───┼──────────┼────┼──────────┤│第6條 │董事皆為無給職,任期│第6條 │本法人董事任期每屆四││ │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年,連選得連任,董事││ │如有出缺或因故辭職,│ │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之同意票,就出缺額補│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 │聘之。 │ │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 │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 │ │ │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 │ │ │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 │├───┼──────────┼────┼──────────┤│第7條 │本財團法人置董事長一│第7條 │本法人董事互選一人為││ │人,由董事會依法推選│ │董事長,綜理本法人業││ │,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關核備,綜理本法人業│ │ ││ │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 │├───┼──────────┼────┼──────────┤│第8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原第8條 │(刪除) ││ │、選聘、解聘、改選、│ │ ││ │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 │ ││ │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 │ │├───┼──────────┼────┼──────────┤│第9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得設│原第9條 │(刪除) ││ │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 │ ││ │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 │ ││ │、會計一人;必要時得│ │ ││ │增聘助理人員,承辦日│ │ ││ │常會務。執行秘書及副│ │ ││ │執行秘書由董事長提名│ │ ││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 │ ││ │之;其他人員由執行秘│ │ ││ │書提請董事長核聘之。│ │ │├───┼──────────┼────┼──────────┤│ │ │第8條 │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長││ │ │ │召集之,每年至少開會││ │ │ │二次,分別審定本年度││ │ │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 │ │ │上年度工作報告、經費││ │ │ │決算、財產清冊等,必││ │ │ │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 │ │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 │ │ │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 │ │ │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 │ │ │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 │ │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 │ │集之。 ││ │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 │ │ │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 │ │ │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 │ │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 │ │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 │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 │ │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 │ │ │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 │ │ │可後行之: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如有民法第六十二││ │ │ │ 條或第六十三條情││ │ │ │ 形並應經過法院為││ │ │ │ 必要處分。 ││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 │ │ │ 負擔之擬議。 ││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 │ │ │ 聘及解聘。 ││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 │ │ │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 │ │ │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 │ │ │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 │ │ │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 │ │ │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 │ │ │教育部。 ││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 │ │ │議,無法親自出席,得││ │ │ │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 │ │ │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 │ │ │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 │ │ │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 │ │ │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 │ │ │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 │ │ │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10條│本法人由中華民國工商│第9條 │本法人由中華民國工商││ │金融界捐助成立之。創│ │金融界捐助成立之。創││ │立時由潤泰建設(股)│ │立時由潤泰建設(股)││ │捐助新台幣伍佰萬元;│ │捐助新台幣伍佰萬元;││ │復華建築經理(股)捐│ │復華建築經理(股)捐││ │助新台幣參佰萬元;潤│ │助新台幣參佰萬元;潤││ │泰廣告事業(股)捐助│ │泰廣告事業(股)捐助││ │新台幣貳佰萬元;光華│ │新台幣貳佰萬元;光華││ │證券投資信託(股)捐│ │證券投資信託(股)捐││ │助新台幣貳佰萬元;施│ │助新台幣貳佰萬元;施││ │正之建築師事務所捐助│ │正之建築師事務所捐助││ │新台幣玖拾陸萬元;林│ │新台幣玖拾陸萬元;林││ │泓祥建築師事務所捐助│ │泓祥建築師事務所捐助││ │新台幣陸拾壹萬元;謝│ │新台幣陸拾壹萬元;謝││ │國仁建築師事務所捐助│ │國仁建築師事務所捐助││ │新台幣柒拾萬元;黃世│ │新台幣柒拾萬元;黃世││ │臣建築師事務所捐助新│ │臣建築師事務所捐助新││ │台幣伍拾參萬元;張福│ │台幣伍拾參萬元;張福││ │明建築師事務所捐助新│ │明建築師事務所捐助新││ │台幣貳拾萬元;億國建│ │台幣貳拾萬元;億國建││ │設(股)捐助新台幣壹│ │設(股)捐助新台幣壹││ │佰伍拾萬元;瑞億投資│ │佰伍拾萬元;瑞億投資││ │(股)捐助新台幣陸佰│ │(股)捐助新台幣陸佰││ │萬元;宏國開發(股)│ │萬元;宏國開發(股)││ │捐助新台幣陸佰萬元;│ │捐助新台幣陸佰萬元;││ │瑞億建設(股)捐助新│ │瑞億建設(股)捐助新││ │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總│ │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總││ │計新台幣參仟萬元為基│ │計新台幣參仟萬元為基││ │金。 │ │金。 │├───┼──────────┼────┼──────────┤│第11條│本財團法人財產如有變│原第11條│(刪除) ││ │更處分或設定抵押,需│ │ ││ │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 │ ││ │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 │ │├───┼──────────┼────┼──────────┤│ │ │第10條 │本法人以每年一月一日││ │ │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 │ │ │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 │ │ │應審定第八條第一項資││ │ │ │料後於教育部公告期限││ │ │ │內陳報。 │├───┼──────────┼────┼──────────┤│ │ │第11條 │本法人辦理本年度業務││ │ │ │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 │ │ │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 ││ │ │ │定。 │├───┼──────────┼────┼──────────┤│ │ │第12條 │本法人辦理各項業務所││ │ │ │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 │ │ │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 │ │ │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 │ │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 │ │ │,受教育部依民法第三││ │ │ │十二條規定監督;其管││ │ │ │理使用方式如下: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 │ │ │ 券。 ││ │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 。 ││ │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 │ │ 下,經董事會同意││ │ │ │ 在財產總額二分之││ │ │ │ 一額度內,轉為有││ │ │ │ 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 │ │ 。 ││ │ │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 │ │ │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 │ │ │動支教育部所定最低設││ │ │ │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 │ │本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 │ │ │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 │ │ │或非金融機構。 │├───┼──────────┼────┼──────────┤│ │ │第13條 │本法人由於業務需要或││ │ │ │其他因素,變更董事、││ │ │ │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 │ │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 │ │ │並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 │ │ │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 │ │ │許可變更,並向法院辦││ │ │ │理變更登記。 │├───┼──────────┼────┼──────────┤│第12條│本財團法人解散後,其│第14條 │本法人於解散或撤銷許││ │剩餘財產應歸屬財團法│ │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 │人事務所所在地之自治│ │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 │團體。 │ │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 │ │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 │ │ │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13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第15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 │教育法令及民法之規定│ │年九月十七日,如有未││ │辦理。 │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 │ │ │規定辦理。 │├───┼──────────┼────┼──────────┤│ │ │第16條 │本章程經本法人完成財││ │ │ │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