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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國防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萬教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財團法人政治作戰學校胡建恆先生獎學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洪陸訓(身分證號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政治作戰學校胡建恆先生獎學基金會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37條、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64年2 月24日教輝四字第3644號函同意成立,並於64年4 月1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完成基金會法人登記在案。依相對人章程所載設立目的係以基金孳息提供獎助學金予聲請人校內政治學系(科)及研究所政治作戰組優秀學生。惟相對人自93年起即未再辦理相關獎學金頒發業務迄今;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因相對人未依規定函報基金會87年、88年、89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資料,分別於89年8月2日及90年3月27日以北市教六字第8925182800號及北市教六字第9021967200號函予以糾正,並命期限補報。惟因相對人以多年無法順利召開,致無法補報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6年10月11日,以相對人因遲未提出現行會務運行狀況及相關資料長期未陳報等情發函廢止相對人設立許可。又相對人原執行董事11人現多已退伍或離職,現僅董事洪陸訓1人能順利取得聯繫且知悉基金會業務。爰依民法第38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本院選派洪陸訓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俾利相對人聲請解散清算事宜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依財團法人政治作戰學校胡建恆先生獎學基金會原始設立基金會組織章程第4 條及第6 條可知,相對人基金會之董事均係基於行政職務所擔任。然隨多年校方人士多番異動後,現任上揭職務人員早已非相對人基金會第三屆董事名冊所載之諸位董事。又依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基金會第三屆新任董事名冊所載之各董事年籍資料,顯知多數董事年事已高,體力實難負荷董事職務;復依渠等留存之住址地址及通訊處,多為任官時之臨時住所或郵政信箱,聲請人無從得知多數董事最新之通聯方式。本院審酌,倘依民法第37條規定,原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惟現僅能取得相對人基金會董事洪陸訓之聯繫,故依同法第38條規定,選派洪陸訓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