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榮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佛教蓮花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蓮花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佛教蓮花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因業務需要,於民國107年7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核定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71665687號函、第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表、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核附表修正條文欄中第14條關於「榮譽董事長」之增列,涉及該財團法人之組織,核屬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函文之意見,認榮譽董事長一職係考量該法人卸任董事長長期投入會務運作,期藉由其豐富經驗提供建議,協助推動公益事業,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為經相對人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所同意,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