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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洪陸訓(即財團法人政治作戰學校胡建恆先生獎學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政治作戰學校胡建恆先生獎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立法理由所示,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且臨時董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法院為選任之裁定前,如認必要,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利定奪,另此處之利害關係人,解釋上應包括被選任人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民國64年2月24日教輝四字第3644號函同意成立,並於64年4 月11日向法院公告完成基金會法人登記在案,依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所載設立目的,係以基金孳息提供獎助學金予政治作戰學校校內政治學系(科)及研究所政治作戰組優秀學生,惟查相對人自93年起即未再辦理相關獎學金頒發業務迄今,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6 年10月11日以相對人因遲未提出現行會務運行狀況及相關資料長期未陳報等情,發函廢止相對人之設立許可;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並經鈞院107 年6 月25日107 年度法字第16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而相對人其他董事10人,現多年事已高,體力難負荷董事職務,且經聲請人委請律師發函請其等開會以確認續任董事之意願,惟經其等合法收受律師函後,或回覆不克繼續擔任董事或未回覆等情,足徵除聲請人以外之其餘10名董事,確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事實,致相對人不能依法召開董事會,以審議聲請人即清算人所製作之財務報表暨財產目錄,俾利完成辦理相對人之解散程序,並將所餘財產依捐助章程規定移交主管機關等事宜,是本件有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所陳,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設立許可證書、存摺影本、捐助及組織章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 年10月11日北市教終字第10640328700 號函,及相對人之原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屆新任董事名冊、本院107 年度法字第16號裁定、108 年2 月21日律師函暨回執、原董事蓋牧群等5 人之回覆函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除聲請人以外之其餘10名原董事,確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情形,致相對人不能召開董事會,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等職權之必要;

㈡、又聲請人陳報推薦如附表所示之10人擔任相對人臨時董事,該10人均表示同意擔任等情,有其等簽名之同意書在卷可按,本院復審酌相對人之設立目的,爰選任如附表所示之10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附 表:

┌──┬───┬─────────────────┬────┐│編號│姓 名│地 址 │備註 │├──┼───┼─────────────────┼────┤│ 01 │陳毅銘│臺北市○○區○○街○○號4樓 │ │├──┼───┼─────────────────┼────┤│ 02 │余松和│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 │├──┼───┼─────────────────┼────┤│ 03 │傅文鎬│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 │ │├──┼───┼─────────────────┼────┤│ 04 │方 正│基隆市○○區○○街○○○號3樓 │ │├──┼───┼─────────────────┼────┤│ 05 │李政道│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 │ │├──┼───┼─────────────────┼────┤│ 06 │莫大華│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 │├──┼───┼─────────────────┼────┤│ 07 │劉興祥│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 │ │├──┼───┼─────────────────┼────┤│ 08 │陳建源│新竹縣○○市○○街○○○巷○○號 │ │├──┼───┼─────────────────┼────┤│ 09 │林志龍│臺北市○○區○○○路○段○○巷○○弄18│ ││ │ │號4樓 │ │├──┼───┼─────────────────┼────┤│ 10 │顧志文│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