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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債 務 人 方茂順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5年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6、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

7、以表格方式,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按日記載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收入金額,支出營業成本項目及各細項金額金額,完成後提出至本院。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提出向勞工保險局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

10、說明債務人現租賃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1、提出債務人罹患高血壓需定期藥物治療之證明文件。

12、提出應受扶養人方慧臻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3、提出應受扶養人方彥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說明現就讀年級,預計畢業之年月。

14、債務人應詳為說明與紀閔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緣由,紀閔章請求賠償之金額及其可送達之地址。

15、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所列每月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21,050元(租金10,000元,電費1,000元,膳食費8,000元,雜支1,000元,通訊費1,000元,醫療費50元),已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157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又受扶養人方彥筑已21歲,於大學畢業後即有謀生能力,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債務人並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生活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並於方彥筑大學畢業後剔除其扶養費,並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