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債 務 人 陳建宏代 理 人 黃慧敏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母陳幸滿、陳秀雲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父母之扶養費用?提出陳幸滿、陳秀雲等2 人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2.債務人前配偶及子女等3 人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前配偶如何分擔對子女之扶養費用?
3.債務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5.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房地之坪數、為何人所有、所有居住成員及該房地是否設定抵押權擔保債務與數額若干,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及相關房屋貸款資料。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8.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自107 年4 月起107 年6 月間營業日報表。
9.債務人自陳為計程車駕駛,應列表說明自105 年5 月起迄今每月平均營業收入、各項營業支出及營業淨收入,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0.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