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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債 務 人 謝昊君即謝西福代 理 人 謝佳芸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母親謝李月英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2.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謝李月英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配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其之扶養費用?並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配偶)之10

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母親是否有領取老年津貼、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4.債務人子謝雲上及謝天肆等2 人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釋明就2 名已成年子有支出扶養費之必要。

5.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106 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5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說明債務人擔任代班教車、代班開車及代班保全之地點、內容、薪資結構,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0.說明債務人名下機車之現值,並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及鑑價資料(諸如:估價單等)。

11.說明債務人每月需支出4 個門號手機費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2.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停車費新臺幣(下同)2,500 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3.債務人全戶為低收入戶,說明債務每月支出醫療費用6,00

0 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4.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臺北市政府公布107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157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之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之消費性支出達26,177元(已扣除扶養費9,000 元及燃料費、牌照稅等非消費性支出),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