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債 務 人 許玉華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給付健保費予周宜達之證明文件,且附件1 所示10
6 年健保費7,466 元,平均每月未達750 元,請說明之。如健保費由周宜達之薪資代扣,而債務人實際未給付,則應予剔除。
2.提出債務人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每月有保母收入13,000元之證明文件(如長子出具之切結書)。
5.說明如孫子日後上幼兒園,則債務人是否仍有每月13,000元之保母收入?如否,則倘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