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債 務 人 甘叡明代 理 人 王子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按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每月還款10,958元?如否,請說明係於何時起未依約繳款?
2.陳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又105年10月至106 年4 月期間之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各為何?並提出自104 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自104 年12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4.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5 年7月至106 年6 月之住所地為何?若亦為租賃,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以及目前住所地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6.說明債務人、配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育兒補助、托育補助、失業給付、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現與債務人同住)配偶弟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9.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配偶及子女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 說明債務人繳納租金之方式,並提出最近1 年繳納租金之證明(如匯款或提現紀錄)。
11. 說明債務人子女之保母姓名、照顧地點、每月保母費用各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支出保母費用之證明文件。
12.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3.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4. 說明債務人之手機型號、電話費資費方案各為何?並提出最
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約1,400 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15. 說明債務人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
為汽機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 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4 個月悠遊卡或一卡通等電子票證之搭乘明細。
16.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