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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清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債 務 人 牛孟珠代 理 人 謝佳芸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配偶)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配偶)之105、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2.債務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債務人業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說明其請領之時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匯款資料。

4.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5.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7.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6 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5 年2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債務人前於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配偶會不定期給付生活費等情,應說明其配偶及子女每月給付債務人之扶養費數額,並提出由其配偶、子女出具之切結書或相關匯款資料以證明債務人每月有上開收入。

10.債務人之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