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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清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債 務 人 洪翠蓮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任職名科資訊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民國105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債務人次女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7、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8、提出債務人次女之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