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6 年11月20日本院106 年度簡抗字第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本院106 年度簡抗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 年3 月7 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5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並於0年0 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