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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 請 人 高敏俐即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迴避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7年6月22日107年度補字第44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如未記載正確之住居所者,係屬書狀不合程式,得逕以其聲請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書狀中並未記載住居所,僅陳明「新竹科學園郵局第435號信箱」為送達處所,惟本院依聲請人陳明處所送達,均遭退回,致無從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本次聲請在住所欄位仍僅記載「均詳卷」,是聲請人住所實際上與未記載無異,且因送達處所不明,已不能命補正,依上揭說明,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昌義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日期:201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