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莊偉廷相 對 人 林曉白
婁顏斌共 同代 理 人 劉純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80 號),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返還新臺幣9萬4,336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 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80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 萬5,042元,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6,336 元,然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萬672 元,溢繳9 萬4,336 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查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71 萬5,0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336 元,且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萬
672 元等情,業經本院查核屬實,是依上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