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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李雷傑訴訟代理人 古士凡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吳祚大與被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本院再審之訴(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再更一字第1 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 年度再更一字第1 號(下稱系爭事件)民事卷宗內文書,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且其僅陳明係為瞭解案情等語,既未證明已獲當事人之同意,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其聲請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筠雅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