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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董郁琦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吳宜芳與被告錢仁正、呂欣育間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0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六○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被告呂欣育之訴訟代理人,為明瞭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60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

7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開庭內容,及當事人陳述內容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有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06 號事件之被告呂欣育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日期: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