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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林文玲

林凱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林美倫律師陳勵新律師安玉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王進祥、陳信鋼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7號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三日、一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一0七年六月五日、一0七年七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7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之被告,因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有關庭訊內容,係提供筆錄或由到庭旁聽之第三人即地主林玉霜轉述,為核對庭訊及筆錄之內容,以確認有無落差,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

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3 、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

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7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