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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李長安代 理 人 吳宜靜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存在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卷宗。

理 由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神明會原設有管理人12名,現均已歿,伊

為原設管理人之一李通吉之子孫,為請求確認對系爭神明會有會份權存在,進行訴訟準備,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本院94年度訴字第343 號(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李通吉繼承系統表、林

仔街1224地號台帳、林仔街1227地號台帳及相關公告等件為證,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其閱卷之聲請,亦經系爭事件原告所同意,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