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1號聲 請 人 張正忠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間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之上訴人,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未踐行言詞辯論程序,經其向審判長提出異議,仍未踐行程序,致其受不利之判決,爰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蕭錫証
法官 劉逸成法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