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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9號抗 告 人 徐敏健上列抗告人就異議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聲明異議(取回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20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1日107 年度聲字第20

9 號裁定不服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補繳費用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