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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季漢偉

張家鳳共 同代 理 人 楊博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季漢謙、宣秀珍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

31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1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7 年9 月12日、107 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分別傳訊兩造當事人出庭陳述,因陳述內容甚多、時間冗長,經兩造訴訟代理人當庭協議筆錄內容僅記載陳述要旨,嗣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再行表示意見,據此,爰聲請交付該事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1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即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日期: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