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現在淡水馬偕紀念醫院)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並無傷人或自戕之虞,竟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遭送強制住院,爰聲請停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42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至於,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惟本件聲請人經送往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住院之緣由、治療及鑑定,該院精神科醫師認為:「聲請人為56歲離婚女性,本次住院原因為情緒激動,對兒子有妄想並攻擊媳婦後強制就醫。據小兒子描述,聲請人長期居住巴拉圭,約十年前開始向小兒子表示鄰居欲對自己不利,故頻繁搬家;約七年前,聲請人足不出戶,有怪異言行舉止,表示自己被共產黨迫害,會拿刀檢查兒子身上是否有竊聽器。小兒子於臺灣醫療院所購買risperidone 滴劑,交由傭人協助暗中加入聲請人飲食,而後病況較穩定。但三年前,聲請人主動表示自己情緒低落想返臺治療,便自行購買機票返臺居住。前一年尚可固定與小兒子外出吃飯,之後漸不接電話、不願出門,並被鄰居抱怨作息紊亂,半夜將電視開得很大聲。小兒子進房探視發現家中凌亂、堆積雜物,因擔心病況便在聲請人住處門口加裝監視器、開啟手機定位,發現近三個月聲請人完全沒有出門,房租到期也未與房東聯絡,故和大兒子、大嫂爬窗進入,欲帶聲請人就醫,聲請人情緒激動,表示兒子都是共產黨所派間諜,發生肢體衝突並拉扯媳婦頭髮,兒子報警後強制就醫送至本院急診。聲請人之妹亦有思覺失調症,並在新店慈濟接受居家治療。綜上事證,聲請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乃自107 年10月22日起給予緊急安置」,有衛生福利部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護理紀錄單可憑。且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對聲請人緊急安置後申請強制住院許可,復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審查許可,亦認:「個案有強烈被害妄想,而有傷人之虞」,有審查會議記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可按。而聲請人之現有病況,據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函覆:「目前於病房內雖無暴力言行,但對家人憤怒,有明顯敵意,將住院理由歸咎於家人迫害。經評估,若不繼續接受治療,仍有高度傷人風險,建議持續住院治療與藥物評估」,足認本件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聲請人現仍有被害妄想之情形,其行為係因精神疾病而引起,自屬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之虞,確有強制住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