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衛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先前曾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於民國106年

時還不出錢,每月近5 萬元本息,壓得喘不過氣,食物餿了,聲請人也得吃。期間聲請人憑藉往昔信用,先和銀行商得暫時只繳息,本金暫緩。但店裡鬧賊,無法營業無收入。還得3 個月繳一次營業稅,負擔非輕,於是聲請人申請暫停營業,國稅局准許,特許往前追溯營業日期,退還已繳稅款,以解燃眉。聲請人必須增貸理財周轉金活化還款能力,銀行准予增貸150 萬元,讓聲請人為免忙於找錢,至還款出錯,特放在戶頭50萬元,讓銀行內扣本息。原先5 萬元本息家上增貸的2 萬元本息,每月至少7 萬元支出,從107 年6 月起迄今,讓銀行內扣本息已經超過35萬元,現可運用周轉金之時間只剩1 個月,聲請人卻莫名被關在北投無法動彈,故聲請人有鉅額債務壓力,必須緊急出院處理債務。

㈡又因100 萬元被逆子程希聖於107 年6 月以提領現金5 萬

元及轉帳95萬元方式,挪到其帳戶,其被騙被利用猶不自知,100 萬元拿去也沒有轉貸,亦無用來整修店面,聲請人於107 年8 月起催促程希聖轉貸,此事遭有心人知道,因民生社區房子一棟價值2,000 萬元,聲請人家還不出幾百萬的錢,就開始生事。先是在107 年9 月初知道北投醫院有位黃醫師,可以來家裡看看聲請人是否有精神疾病造成耳鳴,可讓程希聖至醫院領藥,聲請人斥責胡鬧,哪有看病是這樣子。程希聖便開始避不見面,同年9 月底至臺北市建國北路富邦人壽找程希聖未果,同年10月1 日寫請求函給程希聖,請富邦人壽吳文信主任代收代轉。程希聖在有心人指導下搞出家暴(年近70之老父家暴壯碩結實,會跆拳道、空手道拿100 公斤級冠軍之子)。聲請人仍不放棄忤逆不孝之子,不斷向其喊話,不要犯傻,將100 萬元拿走不管不顧身體不適之父親,是遺棄。將100 萬元拿走不整修店面、不積極轉貸、避不見面是拐款潛逃,幾經喊話程希聖仍相應不理、避不見面,聲請人遂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派出所報案。107 年11月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正要開庭,同年10月29日黃醫師才以社工名義,要為家暴案交差約談聲請人,聲請人再三拜託不要用鼓勵不孝的家暴為名強行拆散聲請人父子,同年11月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要求聲請人於三日內提出答辯狀,當晚警消從7 點等至10點,黃醫師才指揮警消逮捕聲請人,讓聲請人無法答辯、無法還錢。

㈢本件聲請人無任何精神疾病,亦無病史,只為一位能遊走

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延平南路家暴所、臺北市松山區新東街,夜間10點後猶出現街頭,指揮警消的黃醫師,即強指聲請人有精神疾病要強制就醫,聲請人無辜,有債務要處理,請鈞院解除強制住院,允許聲請人出院處理債務,避免破產等災厄。又審查強制住院北部有北區審查會,不需遠赴南部審查,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為求矇混過關,將強制住院案件由臺北送至高雄的南部審查會審查,其管轄不對,審查違法而無效,應予撤銷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 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 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 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 、2 、3項亦有明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因認無強制住院之必要等情,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有關聲請人強制住院之文件紀錄,聲請人因思覺失調症經嚴重病人通報強制住院,並經送請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故於107 年11月1 日起給予緊急安置,且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病人約從20幾年前開始有因為妄想而不斷提告(多次因為東西遺失認為病人的家裡被竊,蒐集一紙箱的相片當作被竊盜的證據,結果不起訴處分,也對手足提告而與親人鬧翻),疑似幻聽(告訴兒子過世的父母對自己說什麼;被觀察到有對空叫罵情形),合併情緒不穩症狀。106 年12月至107 年4 月因毀謗罪(多次誣告查非事實)入獄服刑。近幾個月持續有妄想合併攻擊行為(認為案兒子偷走自己100 多萬卻不還款;過去那些竊盜案的小偷之所以沒被起訴是因為被民進黨包庇,與鄭文燦及陳世謨有關;認為自己被監視),案兒子於107 年

9 月聲請保護令。綜合上述事證,病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病人因上述症狀,以致於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社會功能缺損,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爰自10

7 年11月1 日起給予緊急安置。」、「107 年11月1 日攻擊返家的案兒子,由警消人員帶至本院急診。會談時病人有明顯妄想:認為過去提告失敗是因為那些竊賊都被民進黨包庇,買通法院影響判決結果,尤其是鄭文燦及陳世謨這兩人;認為自己被監視;案兒子偷了自己100 多萬卻不還款,也不回應還款事宜(案兒子否認,說是之前案父交給他處理的)。個案近年來持續有明顯的怪異及被害妄想,認為被迫害,有明顯脫離現實的想法,並常基於妄想有多次提告的行為,認為被政治迫害,符合嚴重病人的診斷。個案近日來有多次暴力打兒子的行為,並被通報家暴,今日兒子返家後個案突然出現攻擊兒子的行為。」,有衛生福利部107 年11月27日衛部心字第1070032455號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病歷及急診暫時留觀護理紀錄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且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院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南部地區)審查許可,其審查經全數出席委員同意強制住院,有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上揭審查會第120 次審查會議紀錄在卷可證。可見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法文規定,尚無違誤。至於聲請人上揭主張,不僅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憑信。且據上揭審查會議紀錄,聲請人表示不願接受提問,有前揭會議紀錄在卷可憑,顯見聲請人病症明顯,又不願住院接受治療,則上揭審查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尚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主張本件原應由北部地區審查會審查,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為求矇混過關改送南部地區審查會審查,因認其管轄有誤。惟本件既經專業醫師評估後,送交上開審查會由專業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評估,程序上已保障聲請人之程序利益。而衛生福利部固曾依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2 條規定,公告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區域劃分,但上開分區係為提昇審查效能之內部作業辦法,與評估審查應否強制住院無涉。故該部就強制住院案件之專業審查,又明定不予分區,以促使案件能在五日內審查完成,有衛生福利部公告及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工作手冊可憑,聲請人徒以其審查係由南部地區審查會審查通過,即認管轄不合有違法云云,實有誤會,同不足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庭法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