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16號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0號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
0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時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