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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衛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衛字第1 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沒有攻擊過別人,都是被人打,強制住院那天伊被民眾逮捕,警察先送伊到分局後再送到法院,伊想回家,但是民眾不想讓伊回家,且伊希望出院,蓋伊沒有打過人,只有吼過幾次而已,而且都有距離,不是太近。另外,伊不知道鄰居、路人是被請來做什麼,因為他們不會講,伊每次問他們是花多少錢被請來的,但他們都不講話,然後看到伊就趕快跑開,再換另一批人來,走來走去。為此,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者,如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卻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但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後,其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此有精神衛生法第2 條第4 款、第41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可參。又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亦為同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患有思覺失調症,然缺乏病識感未有就醫紀錄,持續有例如被跟蹤之怪異妄想,且在半夜敲打牆壁或吼叫路過人車,甚至用木棒將家中的玻璃及門打碎,還會突然發脾氣,推倒他人或夾傷他人,已有傷害他人之虞,另聲請人雖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因此由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下稱北投醫院)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乙○○、甲○○○○進行強制鑑定,認定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後,由北投醫院提出強制住院之申請,嗣經衛生福利部予以許可在案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意見說明書、保護人意見書、診斷證明書、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北投醫院急診病歷資料在卷可稽,並參北投醫院甲○○○○在調查時陳稱:聲請人家屬描述聲請人約在20多年前發病,過去都沒有就醫,而是由母親在照顧,最近狀況比較差,有錯認之妄想,覺得他人都是別人假扮,包含家人、鄰居或路人,也會有被監視妄想,因此會去破壞鄰居的監視器,和鄰居發生糾紛,過去因為弄傷鄰居被提告,但聲請人屢傳不到,所以這次被法院通緝到案後,送到醫院來;聲請人白天不出門,屋子外面貼滿要找家人或被監視之字句,晚上會有一些精神症狀,像是吼叫,機車路過也認為是要來撞他,聲請人認為其所傷害的人,雖然長得不一樣,但是會不停變換身分,所以與對其提告之人不一樣,不認為被提告的理由成立;聲請人一直有被害跟錯認之妄想,診斷是思覺失調症,經過3 週的藥物治療,妄想還是持續,建議應該持續接受治療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18 頁),可見聲請人確實為嚴重病人,也有傷害他人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強制鑑定後,並得到主管機關為強制住院之許可,合於與上揭法文規定之要件及程序,並無違誤。又聲請人上揭主張,不僅未見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採信,益見聲請人確有與現實脫節之情形。從而,參照上揭事證,因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8-01-29